王先生与被告南京XXXX科技快递柜加盟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XX货栈®区(县)运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信息技术服务费和系统使用服务费共计6万元。被告南京XXXX科技快递柜加盟公司保障王先生在新疆省阿克苏市库XX区域内的“XX货栈”XX快递柜的系统使用和快递柜销售权。
协议签订后,王先生按约支付被告南京XXXX科技快递柜加盟公司6万元。
南京XXXX科技快递柜加盟公司不具有商业特许经营的资质,也没有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更没有依法向王先生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等。
南京XXXX科技快递柜加盟公司不仅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存在欺诈违约行为,致使王先生违背真实意思与南京某加盟公司签订合同。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相关品牌加盟费用,但南京某加盟公司均置之不理。
被告南京XXXX科技快递柜加盟公司声称其系“XX货栈”合法授权的销售运营服务商,“XX货栈”商标持有者的合法授权公司。但被告南京XXXX科技快递柜加盟公司未提供证据。
合同第3条、第6条约定了被告南京XXXX科技快递柜加盟公司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南京XXXX科技快递柜加盟公司均未提供。
合同第5条约定了涉案6万元系信息技术服务费和系统使用服务费,但被告南京XXXX科技快递柜加盟公司并未提供该2项服务。
第7条、第8条的第2款均约定,由于无法避免、克服等事由,可以解除合同,免除责任。
合同,可以看出,被告南京XXXX科技快递柜加盟公司多享有权利,王先生都是义务。可知本合同系格式合同,不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相应条款应属无效。
微信群截屏,王先生于2020年9月27日就告知被告,新疆地方政策的特殊性,王先生要求被告南京XXXX科技快递柜加盟公司处理,但被告置之不理。此时王先生就要求返还加盟费。
宣传彩页,自认合同系加盟。虚假宣传:公司资质及合作品牌;全国城市分布介绍。
沈媛律师加盟维权小提示:加盟后,发现加盟公司存在违法或者不正规的行为存在,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加盟维权律师,固定重要证据,以备打官司之用。
在加盟合同或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及时起诉维权非常之重要,可以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决定了加盟费追回的多还是少。
律师寄语:委托人拿着加盟合同找到我的时候,已经被加盟公司搞的心力交瘁。委托人期望沈律师帮其追回款项的期望值是30000元左右。
拿到特许加盟合同等材料后,经过律师的精心研究、证据搜集、诉讼策略设计等完善的准备后,最终帮委托人追回全部特许加盟费60000元,大大超出委托人原先期望的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