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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媛加盟维权律师亲办案例
历经法院一审二审,追回全部加盟费
来源:沈媛加盟维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量:242

历经一审、二审,庭审持续10多个小时鏖战;加盟费几乎全部追回(13万元)


专注加盟五六载,专业特许加盟合同律师为您解密,那些您不知道的事儿!

当您猛然发现加盟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加盟公司存在欺诈隐瞒、物料费无比昂贵、虚假宣传、签合同前的承诺不能兑现,而自己的小店却入不敷出、连连亏损,根本不像加盟公司宣传1年回本,2年买宝马。

此时,请您千万不要动怒,更不要盲目的拿着合同,去找加盟公司讨要说法,要求退费。

明智之举是什么呢?

拿着加盟合同等全部材料,找到专业的加盟合同律师,听听律师的分析、意见。如果选择诉讼,在专业加盟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搜集,切勿打草惊蛇,维权在悄无声息中进行着,可谓“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待时机成熟之时,雄赳赳气昂昂、大刀阔斧地维权,最大权益地夺取加盟费。


下面请您欣赏专业加盟律师的呕心沥血之作!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8602民初735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媛,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某与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媛、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加盟费14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签订《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48000元。

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原告所诉不实,没有证据支持。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供了培训服务,且向原告交付了开店所需的核心机密资料。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本院审理并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周某和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许可原告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使用原告的餐饮项目名称,合同期限为1年。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4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原告实际接受了原告的教育培训,培训对价应当支付,本院酌定被告应当从收取原告的费用中向原告返还13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周某与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解除。

二、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返还加盟费1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被告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周广滨

审判员邵静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雪

律师寄语:委托人拿着加盟合同找到我的时候,已经被加盟公司搞的心力交瘁。委托人期望沈律师帮其追回款项的期望值是6万元。

拿到特许加盟合同等材料后,经过律师的精心研究、证据搜集、诉讼策略设计等完善的准备后,最终帮委托人追回特许加盟费13万元,大大超出委托人原先期望的7万元。

在这里,沈媛律师给广大在特许加盟中,遭遇虚假承诺、特许加盟合同欺诈、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不公平不平等对待的加盟商朋友一句忠告:第一时间找到专业的特许加盟维权律师!及时维权+专业特许加盟律师=您的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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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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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媛加盟维权
  • 执业律所:
    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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